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
59/6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