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
64/6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