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五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