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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