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