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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