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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