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