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