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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