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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