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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