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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