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三章 利 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