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0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F基 二○○三年一月六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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