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0
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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