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0
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做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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