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