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
1/2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