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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