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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