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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