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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