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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