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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