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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