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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