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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