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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