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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