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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