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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