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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