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13/2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