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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