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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