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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