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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