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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