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20/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