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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