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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