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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