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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