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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