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
1/3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