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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