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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