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