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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